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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2025-04-30   来源:团委   点击: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增强共青团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指导基层工作,依据《党章》、《团章》和团中央《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团省委《安徽高校共青团深化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发展团员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并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原则上党组织不予讨论。努力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推优”工作应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团员教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优秀团员,在团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学生干部、青年教师作为推荐的重点。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导下,在校团委和院部分团委的组织下,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反对和杜绝片面追求数量,不讲质量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经过教育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 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我校团籍并能按时注册的共青团员。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书满一年;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勤奋,按时修满各项规定学分,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良好。

凡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受到处分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在列为“推优”后受到校各种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2.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全国、省、市、校院科技竞赛、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3)省、市、校院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

(4)凡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者;在校院部团学组织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者。

第三章 “推优”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 为规范学校推优工作,每年三月份和十月份进行推优工作。其余时间为推优前的考察期和推优后的培养发展期。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1.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组织委员向全体出席会议的团员介绍申请入党的符合推优条件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从被介绍的团员中选出被推荐对象。

2.各团支部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被推荐人员的名单。

3.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对推荐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必须有所在支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被推荐人需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并将名单报所在单位分团委。

4.各分团委将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内容包括:所在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奖惩情况、承担社会工作情况等。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分团委应调查核实,并向群众反馈。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者,经集体研究,确认为“推优”对象,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5.各分团委将推选出的推优对象进行整理,连同团支部会议记录、推荐对象的票数等统一交给校团委。校团委对各分团委上报的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推优表”返回,由各分团委报所在单位党总支。

6.由于校学生干部工作范围的特殊性,实行双重推荐。学生中的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含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由校团委在充分征求其所在党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院部党组织推荐。院部分团委、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各班团支部书记由分团委负责推荐。所有学生干部,除由相应团组织直接推荐外,同时也可参加所属班级团支部的推荐。

7.各团支部每学期“推优”人员总数按团员人数的4%核算,同时对于“推优”工作完成不及时或“推优”人员质量不高的单位,给予名额减少。

第四章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团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对已经确定的推荐对象,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落实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二条 团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参加党团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三条 各分团委要定期对推荐对象进行集中考察和民意调查,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如出现不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被推荐为积极分子的资 格。

第十四条 各分团委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统一步骤,统一检查,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校团委把“推优”工作纳入分团委工作考核范围,分团委要加强对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支部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共青团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三联院字[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