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强化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登记、批准机关;社团管理委员会是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所依托单位应对其进行规范、引导与指导。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须经批准登记,并在社团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学生社团的类型和基本任务:
(一)理论学习型。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理论知识,提升科学理论水平,强化实践应用能力。
(二)学术科技型。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视野,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应以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志愿服务水平为手段目的,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六条 社团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社会赞助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社团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请示;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式;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包括: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其它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拟成立社团在备齐第八、第九条所列有效材料后,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指导其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签署意见并报校团委批准。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开支。
第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批准,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的;
(四)学习成绩差,学习有困难的。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参加;
(二)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第十九条 在校生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以社团为单位,以社团负责人为代表,享有社团章程内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会员有权向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的权利:享有参加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享有对社团管理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评价依托单位对社团支持度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的义务:须遵守社团章程,实践社团宗旨;须按时参加社团管理委员会召开的联席会议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须积极参加社团管理委员会的各种活动,执行社团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五章 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到社团管理委员会注册一次,方能开展活动。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由社团负责人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人员变动情况;如不按期注册则不得开展活动,凡未经注册开展活动者,将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资产由校团委统筹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前须重新登记,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示。
第六章 管理与考评
第三十一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与考评。社团管理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社团管理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经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任命。
第三十二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二)围绕校团委工作中心,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
(三)加强管理与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各社团开展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条件;视情参加各社团的重要活动;
(四)对社团进行考核;
(五)负责社团活动的审批;
(六)负责审核各学生社团报送的主要干部变更情况;
(七)对各社团的活动海报、宣传版等进行审批、检查。
第三十三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依据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试等方面,评选出“优秀社团”、“明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社团会员”,并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委员会报校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并限期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三)活动经费使用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七)有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社团管理委员会报校团委批准后,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依法取缔的处罚。
(一)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或赢利活动,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经整顿后仍未注册;
(五)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七章 日常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实行活动申报制度。在组织活动前,提前一周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详细计划,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规模、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禁止任何个人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学校进行学术活动等,事先须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并提交应邀人或组织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且须经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政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张贴海报必须张贴在指定位置。社团开展活动悬挂横幅必须合理规范,并定期撤除,严禁乱拉乱挂。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海报、对外联系必须署全名“安徽三联学院***社团(协会)”。
第四十条 社团招新坚持“四个统一”原则,既: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宣传、统一收费,禁止社团私自违规招新。社团招新时间为新生开学后第二周,各社团招新结束后一周内上交新会员名单,并填写社团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为了方便管理,讲究实效,学生社团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一般不组织跨校性的活动,不成立跨校社团组织,特殊情况需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八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社团经费使用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社团活动所需经费以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为主,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报销。凡有做假帐者,予以撤销其职务,并通报所在学院。社团资产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社会赞助必须向社团管理委员会和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共青团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