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规范发展、思想教育、组织建设、业务培训、专业指导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所在单位为该学生社团依托单位。
第二章 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方式:
1.由各社团根据聘用原则、基本条件自主聘请;
2.对未能聘请到指导教师的社团采用依托单位指派的方式进行。
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品德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有奉献精神,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3.工作认真。对社团工作有自己的理解,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帮助学生社团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4.为人师表。热心于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关心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5.要求是本校专业课程教师、思政教师或行政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由校团委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并报人事处备案。每个社团必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六条 在各社团确定指导教师之后,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并于每学期社团注册时交由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指导教师的信息进行认证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注册,并由校团委颁发聘书。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向社团管理委员会说明缘由,在30天内聘请新的指导教师,同时到社团管理委员会更新信息。
第九条 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教师任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学校和团委关于社团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指示和决定,积极配合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主动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根据社团章程等定期主动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社务运作、活动规划、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改选交接等事项,并协助其解决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要求指导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做好期末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指导本社团的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帮助社团会员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培养和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社团会员,主动了解会员思想动态以及社团活动的开展动向,对于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会员关注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并有效分析,向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反映重要信息,做好疏导工作,确保本社团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定期向校团委通报社团安全稳定情况。遇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要及时到岗到位,并与校团委和其依托单位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 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的提高,注重对学生社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展开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由校团委负责,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评、学生评议、团委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每年度评选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荣获全国优秀社团、全省十佳社团等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共青团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