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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联学院校级团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条例

2025-04-23   来源:团委   点击:10

第一条 为规范校级团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原则: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2.同学公认、勤奋务实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基本条件:

1.思想素质要求:

(1)政治思想坚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他人、为集体服务,示范作用突出,有奉献精神。

(2)作风踏实,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文明秩序。

2.学业成绩要求:

拟任职的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成绩全部达到及格以上(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3.其他要求:

(1)进入大学后,拟任职前未受到校院警告以上处分。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第四条 校级团学干部统一选拔,任期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五条 岗位设置:

1.校团委设学生副书记2人;组织部、宣传部、第二课堂、大学生艺术团、青年传媒中心、社团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直属团体可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负责人)1人、副部长(负责人)2-4人、干事(骨干)若干名。

2.校学生会设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综合办公室、宣传信息部、权益服务部、文体拓展部及学术科技部等若干部门可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干事若干名。

3.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及活动审监部、外联部、宣传部等部门可分别根据实际情况设学生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若干名。

4.各学生社团设会长1人,理事长1人,可根据社团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设副会长1-3人。

第六条 选拔任用除应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担任学生组织下设的学生机构干事及以上职务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或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或担任班委(团支部)等职务两学期(含两学期)以上。

2.拟任职前一学年所有必修课的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

第七条 校级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以上)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各级团学组织中兼职,在大学生艺术团、青年传媒中心中担任非管理职务的除外。

第八条 校级团学干部选拔时由分管校领导,党委办公室、学生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和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组成校级学生干部选拔委员会,在选拔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选拔工作。选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九条 校团委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选拔通知,在各院部党、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校级团学干部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选拔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一条 候选人的考察:

1.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方式。

2.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学院团学组织及辅导员的意见。

3.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候选人方案,提交选拔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选拔委员会经过研究确定的拟任校级团学干部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校级团学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免去现职:

1.任职期间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的;

2.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院处分的;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四条 校级团学干部免职或辞职,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组织,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校级团学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或其所依托单位的团组织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校级团学干部的职责: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2.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3.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校级团学干部的考核:

1.考核的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2.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

3.考核的具体方式应包括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4.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过去工作的全面评价,并作为评优、任免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免去职务。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

2.不准以任何非正常手段改变任用结果。

3.不准个人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

4.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封官许愿,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选拔委员会。原《安徽三联学院校级团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条例》(三联院团字〔201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