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二条 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四条 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校学生会秘书长,学生委员会委员和各院部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五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修订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并做好工作总结;
(三)领导学生会及其基层组织工作;
(四)讨论、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五)在下届学代会召开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第七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积极投身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完成党团组织交办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并做出突出 成绩;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在广大学生中有一定的威望,工作能力较强,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热情。
第四章 代 表
第八条 学代会代表以院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1%,按照兼顾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原则,学代会代表中普通同学代表不少于25%, 女代表不少于25%,少数民族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学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积极投身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完成党团组织交办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未受任何校纪处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三联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全校各级学生会和学生组织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