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共青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分团委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团委是我校团组织的基层委员会,受院部党委和校团委双重领导。
第二章 分团委的作用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分团委的作用:
(一)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为实现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担学校委托的有关青年工作的事务,指导和帮助院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三)发挥青年利益的社会代表作用。在维护学校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分团委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院党政、校团委的中心工作,开展生动活泼的政治教育,组织团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团员青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宣传、执行党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分团委、团支部的自身建设,引导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做合格共青团员。
(三)做好分团委和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定期检查各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开展创先评优活动。
(四)配合院部党委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团员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优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五)参与校院有关学生的民主管理,指导院部学生会和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等活动,指导院部学生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六)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
(七)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团员发展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学生党员的离团手续,办理团组织关系的转接手续。
(八)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发展对象。
第三章 分团委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 经校团委批准,各院部设立分团委。分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般为五至九人。分团委设团委书记一人,根据需要设立学生副书记一人或若干名。
第六条 分团委团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审查和批准分团委团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分团委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分团委委员名单;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分团委召开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之前,应向所在院部党委、校团委报告有关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新一届委员会规模、构成、领导班子职数及选举办法等。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筹备选举工作。选举结果应及时报送院部党委和校团委。
第八条 分团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分团委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分团委委员出现较多缺额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二)分团委委员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团员,思想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一般由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或本职工作突出的教职工担任
(三)分团委委员要做到:政治坚定、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踏实。
(四)分团委执行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定期总结工作,接受团员和团支部的批评和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分团委书记的工作职责。分团委书记在本院部党委和校团委的领导下,负责本院分团委的工作。
第十条 分团委书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敢于同错误思想做斗争;
(二)具有从事共青团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克己奉公,团结同志,诚实谦虚,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
(四)具有勤奋、扎实、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青年学生中调查研究,与青年谈心,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十一条 分团委书记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分团委书记必须是中共党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具备一年及以上工龄,在岗期间享受副科级实职待遇,可由具备条件的辅导员兼任。
第四章 分团委的经费
第十二条 分团委的工作经费来源有:院党政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工作的专项经费;团员交纳的团费;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合法收入等。
第五章 分团委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由校团委牵头组织,根据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有关考核办法对各分团委全年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共青团工作先进评选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共青团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团总支工作条例》(三联院团字〔201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