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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

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5-04-17   来源:团委   点击: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会是中共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领导,共青团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共同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贡献青春才智;

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本会接受中共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领导,接受共青团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致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同学们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合理的意见和诉求;

(三)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学生会工作。发挥学生会组织的优势,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相关工作,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四)加强与校内外的沟通与交流。加强校院两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同时加强与各兄弟高校学生组织合作,广泛交流,增进友谊,提升学校影响力。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安徽三联学院学籍的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承认校学生会章程的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知晓本会事务,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文体活动的权利。

(四)有要求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五)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的权利。

(六)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注意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学生会声誉。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搞好本会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六)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认真完成学生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从各院部学生中产生,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院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组织。其中校、院部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九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订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安徽三联学院学生委员会

安徽三联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

(一)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有关学生会工作事务;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讨论、通过由委员会委员提交的有关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五)讨论应由委员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设主席团5人,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由团委委托并接受学生会聘任的专职团干部兼任,明确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组织。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的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二)根据同学需要,组织各种活动,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召开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四)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对外联系。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执行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校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各学生分会执行主席例会;

(二)管理校学生会经费;

(三)对外代表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会;

(四)向学生委员会、校党委、上级学联汇报工作;

(五)受委员会委托,指导院部学生会、班委会。

(六)负责校学生会印章的使用;

(七)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设以下职能机构:综合办公室、宣传信息部、权益服务部、文体拓展部、学术科技部。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不超过4名。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由院部学生会和班委会组成。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

(一)院部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院部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部团组织的指导;

(二)院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院部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部学生委员会、院部学生会及其主席团成员,分别为院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院部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30人以内,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院部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四)院部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院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长须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院部学生会主席团会、部长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

(五)院部学生会对班委会发挥直接指导作用。

第十九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班级团支部和院部学生会的共同指导;

(二)班委会应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参加校、院部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第五章 遴选及述职评议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院部团组织推荐,经院部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由院部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院部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部团组织同意,由院部党组织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院部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对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在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原则上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安徽三联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