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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举办安徽三联学院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通知

2011-11-14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4922
各院(系):

    为积极响应国家“创业带动就业”战略,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提高广大同学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同时为安徽省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遴选优秀作品,学院决定举办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竞赛主题

    施展创业才华  成就人生梦想

二、竞赛组织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领导组即学院文体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次竞赛活动。竞赛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具体负责竞赛的日常事务。竞赛领导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作品的评审工作。

三、参赛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四、参赛方式

    1、组队方式。竞赛者以团队形式参赛,按照学科优势互补、专业配置科学、能力结构合理的原则组建创业计划团队。参赛团队的人数为3-7人,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跨学历组队,作品以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确定申报,每个院(系)原则上应组队不少于2支。

    2、作品要求。参赛者的参赛作品应该是一项发明创造、技术专利或服务。作品可以来源于:参赛团队成员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或课外制作;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参赛团队须向组委会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允许引用其产品的书面授权许可);虚拟的概念产品或服务等。
    3、法律申明。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领导组有义务为参赛作品保守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关本次竞赛的所有信息必须经竞赛领导组授权后方可在媒体及网站上发布;凡涉及参赛作品的相关报道,属于团队个体行为,参赛选手自行把握参赛作品中技术及商业内容的披露尺度,与竞赛领导组无关;参赛者与其作品中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的所有人之间的纠纷与竞赛领导组无关。

    4、编制创业计划书。参赛团队应在广泛进行市场调研、认真进行企业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创业计划书编制指南》(附件3)编制一份把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完整、具体、有实施可能的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要求标题为3号黑体,内容为4号仿宋,双面打印,中缝装订。

    5、评选方式。评委根据作品评审和公开答辩确定成绩;公开答辩的程序为:首先由参赛选手以PPT形式演示作品,时间不超过7分钟;接着由评委提问,参赛选手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3分钟;每个团队最多允许4人上场。
五、时间步骤

    1、院(系)组队(2012年2月中旬)

    各院(系)要通过会议、海报、网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同学积极参与,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赛,同时要以讲座等形式开展培训,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创业知识,提高编制创业计划书的能力。各院(系)于2012年2月中旬将最终组队的《作品申报书》(附件2)和《创业计划书》(文字版、电子版、PPT各一份)报院团委。

    3、学院决赛(2012年3月上旬)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报送的作品进行评审,选出10件左右作品进入决赛,决赛将采用PPT展示进行作品的评审和答辩工作。

六、表彰奖励

    决赛设金、银、铜奖各若干名,院(系)优秀组织奖3个,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秀作品推荐参加全省“挑战杯”竞赛。在全省竞赛获奖作品的指导老师学院将予以物质奖励。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挑战杯”竞赛是由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和全国学联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林匹克”盛会,是为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挑战杯”竞赛的结果,已成为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

    2、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各院(系)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激发同学的创造精神和参与热情,精心组织作品撰写和选拔工作。特别是要为参赛学生做好服务,多面创造条件,指派专业指导教师帮助他们创业计划书编制、PPT制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动员广大本、专科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提升我院校园文化活动的内涵。要调动专业教师积极参与竞赛的指导,提高参赛作品的质量和层次,使“挑战杯”在全院范围内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

 

附:

1、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评审规则

2、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作品申报书

3、创业计划书编制指南(参考)

                                   

 

                                                     院文体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